申请人:朱某某。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2月22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年2月29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朱某某、朱某和被申请人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全部政府信息,并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为四川省旺苍县某某镇某某村(原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土地。因某某坡矿山二期扩建,申请人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案涉土地所涉项目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名单。”
2024年1月30日,申请人收到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以案涉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是旺苍县自然资源局为由,建议申请人向旺苍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未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旺苍县人民政府系其所管辖区域土地征收的法定公告以及组织实施主体,案涉政府信息属于旺苍县人民政府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作为旺苍县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有向申请人公开案涉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不应推诿给其他部门。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面单、被申请人邮件签收记录截图复印件;
3. 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朱某某、朱某于2024年1月11日向旺苍县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已按相关规定给予了答复。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旺苍县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工作主管部门,于2024年1月16日收到了朱某某、朱某向旺苍县人民政府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4年1月29日以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作出《答复书》并进行邮寄。《答复书》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号)(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一是告知了朱某某、朱某其申请的信息是由旺苍县自然资源局等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具体业务是旺苍县自然资源局在获取,故其申请的信息公开主体是旺苍县自然资源局。二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告知其旺苍县自然资源局的联系方式。
二、旺苍县人民政府不是朱某某、朱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申请公开事项的公开主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广府规〔2023〕2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是集体土地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计划编制、征地报批和征地补偿安置的审查审核,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根据以上规定,朱某某、朱某所申请公开事项的公开主体应当是旺苍县自然资源局,而不是旺苍县人民政府。
三、我办对朱某某、朱某本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回复程序合法,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1月16日收到朱某某、朱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4年1月29日对其进行回复,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告知了朱某某、朱某本次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为旺苍县自然资源局及其名称与联系方式。以上回复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人朱某某、朱某向旺苍县人民政府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我办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了书面回复,告知了其正确的公开主体,并按照其要求的邮寄方式对其进行了邮寄送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 被申请人邮件签收记录截图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2024年1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其承包土地所涉项目的拟征收公告、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名单。2024年1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2024年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寄送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的信息公开主体为旺苍县自然资源局,并附旺苍县自然资源局联系方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内容是否适当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三款“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以及《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广府规〔2023〕2号)第四条第二款“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是集体土地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计划编制、征地报批和征地补偿安置的审查审核,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之规定,行政机关仅具有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查找、检索相关政府信息后,依法提供其已经制作或者保存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义务,不具有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行政机关在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后,将相应查找和检索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就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等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即应视为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本案中,申请人朱某某、朱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是由自然资源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朱某某、朱某申请公开信息的信息公开主体为旺苍县自然资源局并无不当。且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明确了申请人获取申请公开信息的途径,符合上诉相关规定。
二、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答复书》并邮寄给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