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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旺府复字〔2024〕13号)
发布时间:2024-09-19 来源:县司法局 点击量:7489 [ 字体: ] 打印 分享:

申请人:朱某某。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旺苍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2月22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年2月29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朱某某、朱某和被申请人旺苍县自然资源局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日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全部政府信息,并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四川省旺苍县某某镇某某村(原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并在本村拥有合法土地。因某某矿山二期扩建,申请人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旺苍县自然资源局提交3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表1:案涉土地所涉项目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案涉土地上建设项目的临时用地批准文件。表2:案涉土地拟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表3:案涉土地所涉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名单。”

2024年2月6日,申请人收到旺苍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其作出的该《答复书》仅对部分申请事项进行了回应,并且所答复内容系其他村的征收信息,并非是申请人所申请的案涉土地征收有关信息,事实严重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面单、被申请人邮件签收记录截图复印件;

3. 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及附件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于 2024年1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本机关已按相关规定给予了回复。2024年1月1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4年2月1日,本机关作出《答复书》并于2024年2月5日将该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

二、本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且存在的政府信息已予以全部公开,已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某某矿山二期扩建项目实包含旺苍川煤4400t/d熟料新型千法水泥生产线、石灰石破碎及长皮带输送改造、朱家坡石灰岩矿技改扩能项目等3个项目,故旺苍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2月8日印发《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旺苍川煤44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石灰石破碎及长皮带输送改造、某某坡石灰岩矿技改扩能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旺府函〔2021〕22号)。其中,只有位于白水镇卢家坝村的旺苍川煤44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涉及土地房屋征收,其余2项目涉及房屋征收但不涉及土地征收。因申请人所在的某某镇某某村只涉及某某石灰岩矿技改扩能项目,不涉及土地征收,且经检索,该项目不存在临时用地及“一书两证”信息,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涉土地所涉项目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案涉土地上建设项目的临时用地批准文件”“案涉土地上拟建项目的'一书两证’及申报材料”“案涉土地所涉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名单”等信息本机关不存在,只存在“案涉土地所涉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信息,本机关已邮寄给申请人。综上,本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且存在的信息已予以全部公开,已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三、申请人未明确申请公开具体哪个项目所涉信息,本机关遵循便民的原则,向其提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旺苍县2021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1〕863号),并无过错。因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某某矿山二期扩建项目实包含3个项目,其中只有旺苍川煤4400t/d熟料新型千法水泥生产线项目涉及土地征收,本机关在申请人未明确申请公开具体哪个项目信息的情形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遵循便民的原则,向申请人提供了旺苍川煤 4400t/d 熟料新型千法水泥生产线项目土地征收涉及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旺苍县2021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1〕863号),并无过错。

综上所述,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人向我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本机关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公开且存在的信息予以全部公开,并按照其要求的邮寄方式对其进行了邮寄送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材料。

经审理查明:

2024年1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6日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三份,申请公开:“表1:案涉土地所涉项目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案涉土地上建设项目的临时用地批准文件。表2:案涉土地上拟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表3:案涉土地所涉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名单。”

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日出具《答复书》,载明:1.对于征收土地方案及安置补偿方案予以公开。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勘测定界报告书、勘测定界图和征地红线图因申请人不涉及农用的征地拆迁故不存在相关信息,对申请人予以告知。3.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名单非被申请人进行公开,申请人可向某某镇人民政府和某某镇某某村等咨询了解,并附联系方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的问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事项进行全面答复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表1及表2的内容未进行明确全面的答复,仅对其中所涉及的部分信息进行了说明,其属于未全面履行答复义务。

二、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2月1日作出《答复书》并邮寄给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未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进行全面答复。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对未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