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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苍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旺府复字〔2024〕16号)
    发布时间:2024-09-19 来源:县司法局 点击量:13969 [ 字体: ] 打印 分享:

    申请人:谭某一。

    申请人:谭某二。

    被申请人:旺苍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予答复其于2024年2月26日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4月15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年4月22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申请人谭某三于2024年6月5日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人彭某某于2024年6月6日申请撤回行政复议,本机关认为二人自愿申请退出复议是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既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本机关准予撤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2024年2月26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因G5京昆高速公路汉中至广元段(四川境)扩容工程项目(旺苍段)建设需要,申请公开申请人被征收的位于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某某镇某某村的房屋所涉的如下信息:1.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3.征收土地预公告;4.土地现状调查相关材料(包括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情况表、土地勘测定界图件等);5.征地补偿安置公告;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相关材料(包括听证通知书、听证处理意见等);7.征收土地公告;8.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9.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凭证。”并要求被申请人以纸面邮寄的方式提供上述信息,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

    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事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予以答复,其违法不作为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为此,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单和邮件妥投查询单复印件一式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不存在在法定答复期限内未答复申请人的行为

    2024年2月26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送了《旺苍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被申请人截至4月18日未收到该邮件(申请人寄送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物流显示2月27日12:46签收,收件人为旺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该邮件于2月27日12:43到达四川省旺苍县某某路揽投部,12:46显示已签收,用时3分钟,而从四川省旺苍县兴旺路揽投部到达被申请人住所地最短距离约2.6公里,小轿车在顺畅通行的情况下需用时约6分钟,且签收时间段为下班时间,被申请人及门卫均未收到该邮件。

    被申请人在知晓申请人向其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立即安排办公室工作人员用手机与快递员何某某进行电话联系,核实该邮件投递情况,快递员何某某表示2024年2月27日12:46该邮件确实未投递到位,并启动了重新投送程序,于4月19日中午12:21由快递员通过联系被申请人办公室工作人员手机的方式进行了投送,物流信息显示的签收时间为4月19日中午12:33(物流信息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人邮寄的《旺苍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收到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答复期限则应为2024年4月19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故被申请人不存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违法行为。

    二、被申请人已履行信息公开答复义务

    被申请人在知晓申请人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高度重视,本着便民原则,立即安排专人组织整理相关资料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答复,于2024年4月18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通过邮寄的方式寄送给了申请人,物流信息显示申请人于4月19日签收(物流信息见附件)。

    三、关于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第7项信息不存在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但截至2024年4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答复时,县人民政府尚未收到省政府关于批准G5京昆高速公路汉中至广元段(四川境)扩容工程项目(旺苍段)征收土地文件,未发布该项目征收土地公告,故该项信息答复时并不存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导航截图复印件;

    2.物流信息复印件;

    3.《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复印件;

    4.《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邮寄信息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2024年2月26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申请公开内容为:“因G5京昆高速公路汉中至广元段(四川境)扩容工程项目(旺苍段)建设需要,申请公开申请人被征收的位于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某某镇某某村的房屋所涉的如下信息:1.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3.征收土地预公告;4.土地现状调查相关材料(包括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情况表、土地勘测定界图件等);5.征地补偿安置公告;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相关材料(包括听证通知书、听证处理意见等);7.征收土地公告;8.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9.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凭证。”并要求被申请人以书面邮寄的方式提供上述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EMS物流信息上显示邮件于2024年2月27日12:46由“本人签收”。经本机关查明,该邮件于2024年2月27日12:43到达四川省旺苍县某某路揽投部,12:46显示“本人签收”,但投递员并未进行妥投,被申请人并未收到该邮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进行答复,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寄送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向被申请人询问相关情况,至此被申请人才知道本次信息公开申请的存在。

    2024年4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2、3、4、5、6、8、9项信息由被申请人予以公开,经检索查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7项信息不存在、第8项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信息中彭某某征地补偿登记汇总信息不存在、第9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凭证信息中彭某某支付凭证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等规定,予以告知。申请人于2024年4月19日10:43签收被申请人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相关被公开的政府信息。2024年4月19日,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相关被公开的政府信息后,邮件投递员才于本日12:21对申请人提交的本案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了妥投,物流信息显示12:33由被申请人单位收发室签收邮件。2024年4月22日,本机关工作人员听取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对被申请人未公开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第7项内容的答复不予认可。2024年5月6日,旺苍县人民政府收到案涉项目批准文件。2024年5月21日,旺苍县人民政府于政府官网对征收土地公告进行主动公开。2024年6月5日,被申请人将征收土地公告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谭某三,后谭某三申请撤回行政复议,2024年6月6日,被申请人将征收土地公告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彭某某,后彭某某申请撤回行政复议。2024年6月13日,被申请人将征收土地公告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谭某一、谭某二,二人未申请撤回复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被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2月26日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邮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9日才实际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在本机关于2024年4月18日告知被申请人存在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8日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其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了检索,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2、3、4、5、6、8、9项信息进行了公开。经检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7项信息“征收土地公告”不存在、第8项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信息中彭某某征地补偿登记汇总信息不存在、第9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凭证信息中彭某某支付凭证信息不存在,申请人于答复书中告知被申请人并无不当,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县政府应在收到省政府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后再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经本机关核实,关于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第7项信息即“征收土地公告”,在2024年4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时,县政府尚未收到省政府相关批准文件,故案涉项目此时并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申请的这部分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申请人,且在2024年5月21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申请人即于2024年6月12日分别向申请人进行书面送达,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案中,本机关于2024年4月22日受理本案,被申请人在2024年4月18日已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寄送至申请人,属于在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请求本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予以答复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