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填报时间:2025年9月12日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流程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罗万伦
|
川 0821交罚〔2025〕335号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2025 年 07 月 22 日 15 时 24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康映东(23070217031)在普木路远景加油站处执法检查时,查获罗万伦驾驶其所属川 J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运载碎石。通过调查,罗万伦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碎石车货总重为 35.1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 4.1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当事人资格证复制件、当事人道路运输证复制件、运输磅单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7-29
|
2025-10-28
|
2026-7-28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2
|
何金品
|
川 0821交罚〔2025〕340号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2025年 07月 28日 09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执法人员李铭宇(23070217051)罗平(23070217048)在旺苍县石洞沟社区 G542线路段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何金品驾驶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运输青石,从旺苍县石洞沟华隆建材厂运输至南江县乐坝社区精粹加工厂。经执法人员现场查验磅单发现,当事人何金品本趟运输车货总重为 41.2吨,四轴货车核定载重为 31吨,当事人本趟运输共计重量超限10.2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车辆运输磅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7-29
|
2025-10-28
|
2026-7-28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3
|
宋坤先
|
川 0821交罚〔2025〕339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5年 07月 25日 1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 G542白水陈家岭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宋坤先驾驶川 M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从旺苍县白水镇私人料场运输至广元市朝天区,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7-30
|
2025-10-29
|
2026-7-29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4
|
谢兴明
|
川 0821交罚〔2025〕342号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2025年 07月 29日 1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执法人员李铭宇(23070217051)罗平(23070217048)在 G542线 102K+600m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谢兴明驾驶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运输煤炭,从旺苍县石洞沟煤矿运输至旺苍县普济镇代池坝选煤厂,经执法人员现场查验磅单发现,当事人谢兴明本趟运输车货总重为 34.5吨,四轴货车核定载重为 31吨,当事人本趟运输共计重量超限 3.5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的行政处罚。
|
0.1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7-30
|
2025-10-29
|
2026-7-29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5
|
李军
|
川 0821交罚〔2025〕344号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2025 年 07 月 30 日 10 时 51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周峰(23070217054)在旺苍县高阳镇鹿渡村省道路检查时,查获李军驾驶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所载货物为砂,从旺苍县东河镇狮子村(船湾砂石厂)运往旺苍县国华镇石岗村一私人家中用料,本机构执法人员将车辆川 HXX就近引导至砂石厂称重过磅,过磅显示车货总重为 35.5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总计重量超限 4.5吨。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车辆称重单、车辆卸货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7-31
|
2025-10-30
|
2026-7-30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6
|
廖青松
|
川 0821交罚〔2025〕350号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2025年 07月 30日 10时 1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李铭宇(23070217051)、罗平(23070217048)在旺苍县三江镇坑坑店路段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廖青松驾驶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所载货物为青石,从旺苍县石洞沟华隆建材运往乐坝社区精粹加工厂。本机构执法人员将车辆渝 DXX引导至就近卸货场地进行卸货,驾驶员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车货总重为 41.33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总计重量超限 10.33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车辆运输磅单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7-31
|
2025-10-30
|
2026-7-30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7
|
何建军
|
川 0821交罚〔2025〕351号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5年 07月 31日 07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G542线 112k+200m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何建军驾驶其所属的川 S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何建军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0.96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 0.4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2025年 7月 23日,本机构执法人员检查到何建军驾驶的川 S86933四轴货车运输青石,经勘验川 S86933擅自加高 0.4米,我机构执法人员于 2025年 7月 23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川 0821交罚〔2025〕292 号),要求其在 2025年 7月 30日前整改完毕,当事人在 2025年 7月 31日仍未整改。该改装行为由何建军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7-31
|
2025-10-30
|
2026-7-30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8
|
杨虎
|
川 0821交罚〔2025〕349号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2025年 07月 30日 01时 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李铭宇(23070217051)、罗平(23070217048)在旺苍县大德镇中坝村路段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杨虎驾驶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所载货物为沥青釉面料,从旺苍县黄洋镇工业园区旺苍茂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运往旺苍县水磨镇林场。因该车所载货物为易凝结固化的热料,本机构执法人员立即将车辆渝 DXX引导至水磨镇林场道路进行卸货,驾驶员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车货总重为37.12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总计重量超限 6.12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车辆运输磅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7-31
|
2025-10-30
|
2026-7-30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9
|
李勇
|
川 0821交罚〔2025〕348号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2025年 07月 30日 01时 5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李铭宇(23070217051)、罗平(23070217048)在旺苍县大德镇中坝村路段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李勇驾驶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所载货物为沥青釉面料,从旺苍县黄洋镇工业园区旺苍茂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运往旺苍县水磨镇林场。因该车所载货物为易凝结固化的热料,本机构执法人员立即将车辆川 HXX引导至水磨镇林场道路进行卸货,驾驶员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车货总重为37.4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总计重量超限 6.4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车辆运输磅单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7-31
|
2025-10-30
|
2026-7-30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10
|
张仁君
|
川 0821交罚〔2025〕369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5年 08月 11日 08时 0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司法局对当事人张仁君驾驶车辆川 HD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张仁君驾驶川 HD05857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张仁君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京东养车(主路),目的地为旺苍县司法局,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已收取车费 4.70元,驾驶人张仁君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张仁君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张仁君,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转非,当事人张仁君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司法局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8-12
|
2025-11-11
|
2026-8-11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11
|
张仁江
|
川 0821交罚〔2025〕368号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
2025年 08月 08日 09时 1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嘉川镇嘉川中学桥头路段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张仁江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该车核定载座 5人,车上共计装载 2名乘客。经调查,张仁江与乘客互不认识,起始地为旺苍县新汽车站,目的地为成都市城区,商议车费 120元每人,到达目的地才收取车费,驾驶人张仁江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张仁江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尹竹英。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张仁江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嘉川镇嘉川中学桥头路段处,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该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8-12
|
2025-11-11
|
2026-8-11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12
|
李炳森
|
川 0821交罚〔2025〕371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5年 08月 12日 08时 4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凤冠酒店路段处对当事人李炳森驾驶车辆川 HXX小型轿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李炳森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李炳森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中薯哒·特色小吃·奶茶(凤冠店),目的地为四川能投旺苍焦化有限公司,由于乘客刚上车就被执法人员检查到了,乘客取消了订单。驾驶人李炳森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李炳森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石双双,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李炳森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凤冠酒店路段处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8-13
|
2025-11-12
|
2026-8-12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13
|
王强
|
川 0821交罚〔2025〕328号
|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本机构接到电话举报,反映:2025年 7月 20日 11时 50分,川 F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超限超载从黄洋超限站,站外通行未进站检测。2025 年 07 月 21 日 15 时 27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 (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黄洋镇新桥处查获,川 FXX正在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过调查,2025年 7月 20日 11时 50分,川 F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砂,驾驶员王强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不接受黄洋超限检测站岗亭执法人员引导,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8-13
|
2025-11-12
|
2026-8-12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14
|
赵伟
|
川 0821交罚〔2025〕375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5年 08月 11日 08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 G542尚武榆钱村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赵伟驾驶川 X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矸石,从嘉川镇私人料场运输至白水卢家坝私人料场,该车篷布未覆盖完整,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
0.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8-13
|
2025-11-12
|
2026-8-12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15
|
何大勇
|
川 0821交罚〔2025〕366号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2025 年 08 月 06 日 15 时 22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康映东(23070217031)在 G542线普济镇大营坝处执法检查时,查获何大勇驾驶其所属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运载麻岩。通过调查,何大勇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麻岩车货总重为 35.2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 4.2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8-13
|
2025-11-12
|
2026-8-12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16
|
杨敏
|
川 0821交罚〔2025〕378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5年 08月 12日 1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陈家岭乡道路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杨敏驾驶川 K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从卢家坝麻英昌达石灰石矿运输至陈家岭施工工地,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8-14
|
2025-11-13
|
2026-8-13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17
|
辜亿林
|
川 0821交罚〔2025〕377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5年 08月 11日 22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 G542环线化工园区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辜亿林驾驶川 R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从旺苍县黄洋镇运输至苍溪县东溪镇,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8-14
|
2025-11-13
|
2026-8-13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18
|
何克成
|
川 0821交罚〔2025〕374号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5年 08月 12日 09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 G542线 110K+300m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何克成驾驶其所属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何克成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0.735米、2.55米、3.46米,擅自加高 0.4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2025年 8月 12日,本机构执法人员检查到何克成驾驶的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勘验渝 D85109擅自加高 0.4米。我机构执法人员于 2025年 4月 16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川 0821交罚〔2025〕139号,要求在 2025年 04月 23日前改正或者整改完毕,2025年8月 12日,本机构执法人员再次查处到何克成驾驶的渝 DXX加装高栏 0.4米,当事人未按要求在限期内进行整改。该改装行为由何克成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8-14
|
2025-11-13
|
2026-8-13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19
|
何忠昱
|
川 0821交罚〔2025〕372号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5年 08月 11日 14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 G542线 110K+300m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何忠昱驾驶其所属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何忠昱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0.735米、2.55米、3.46米,擅自加高 0.4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2025年 6月 25日,本机构执法人员第一次检查到何忠昱驾驶的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勘验渝 DXX擅自加高 0.4米,我机构执法人员于 2025年 6月 25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川 0821交罚〔2025〕283号,要求立即恢复车辆原状,当事人在当日已恢复车辆原状。2025年 8月 11日,本机构执法人员第二次查处何忠昱再次加装高栏 0.4米,属于第二次违法。该改装行为由何忠昱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8-14
|
2025-11-13
|
2026-8-13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20
|
代永达
|
川 0821交罚〔2025〕379号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
2025年 08月 13日 08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阳光机动车检测中心路段处执法检查时发现,代永达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该车核定载座 5人,车上共计装载 4名乘客。经调查,代永达与乘客互不认识,起始地为旺苍县县城,目的地为广元市,商议车费 25元每人,到达目的地才收取车费,驾驶人代永达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代永达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马春梅。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代永达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在旺苍县阳光机动车检测中心路段处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该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8-14
|
2025-11-13
|
2026-8-13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21
|
高兵
|
川 0821交罚〔2025〕380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5年 08月 14日 09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上城华府 A区-1栋对当事人高兵驾驶车辆川 XX小型轿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高兵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高兵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上城华府 A区-1栋,目的地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乘客已取消订单,驾驶人高兵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高兵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高兵,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高兵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上城华府 A区-1栋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8-15
|
2025-11-14
|
2026-8-14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22
|
李万银
|
川 0821交罚〔2025〕385号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2025 年 08 月 15 日 13 时 08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周峰(23070217054)在旺苍县高阳镇向阳村省道路检查时,查获李万银驾驶川 T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所载货物为砂,从旺苍县嘉川镇石桥村私人砂坪子运往旺苍县国华镇花街村私人用砂。本机构执法人员将车辆川 TXX就近引导至砂石厂称重过磅,过磅显示车货总重为 35.6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总计重量超限 4.6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8-15
|
2025-11-14
|
2026-8-14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23
|
张四坤
|
川 0821交罚〔2025〕373号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2025 年 08 月 11 日 09 时 3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康映东(23070217031)在普木路执法检查时,查获张四坤驾驶其所属陕 GXX二轴轻型自卸货车运载水泥。通过调查,张四坤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水泥车货总重为 22.3吨,二轴轻型自卸货车准载标准为 18吨,共计重量超限 4.3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8-18
|
2025-11-17
|
2026-8-17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24
|
何元友
|
川 0821交罚〔2025〕384号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
2025年 08月 14日 08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邓斌(23070217027)在嘉川镇唐家河电厂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何元友驾驶川 HXX小型越野车,该车核定载座 5人,车上共计装载 4名乘客。经调查,何元友与这 4名乘客互不认识,该车从旺苍县东河镇新汽车站出发,目的地为广元市利州区第三人民医院等地,商议车费 20元每人,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车费。当事人何元友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越野车的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何元友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车主为何元友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何元友驾驶川 HXX小型越野车在途径旺苍县嘉川镇唐家河电厂路口处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8-18
|
2025-11-17
|
2026-8-17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25
|
王子铭
|
川 0821交罚〔2025〕381号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2025 年 08 月 14 日 15 时 11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康映东(23070217031)在 G542线普济镇大营坝处执法检查时,查获王子铭驾驶其所属川 HXX三轴重型自卸货车运载碎石。通过调查,王子铭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碎石车货总重为 29.3吨,三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25吨,共计重量超限 4.3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当事人道路运输证复制件、当事人资格证复制件、运输磅单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8-20
|
2025-11-19
|
2026-8-19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26
|
吴涛
|
川 0821交罚〔2025〕382号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2025 年 08 月 14 日 15 时 11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康映东(23070217031)在 G542线普济镇大营坝处执法检查时,查获吴涛驾驶其所属川 HXX三轴重型自卸货车运载碎石。通过调查,吴涛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碎石车货总重为 29.6吨,三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25吨,共计重量超限 4.6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8-20
|
2025-11-19
|
2026-8-19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27
|
何仕斌
|
川 0821交罚〔2025〕387号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2025年 08月 19日 08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显明(23070217037)李铭宇(23070217051)在坑坑店超限站处执法检查时,检查到何仕斌驾驶其所属川 X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运载青石。通过调查,当事人何仕斌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青石车货总重为 41.5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 10.5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8-20
|
2025-11-19
|
2026-8-19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28
|
黄磊
|
川 0821交罚〔2025〕388号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
2025年 08月 20日 08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邓斌(23070217027)在嘉川镇煤铁厂 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黄磊驾驶川 HXX黑色越野车,该车核定载座 7人,车上共计装载3名乘客。经调查,当事人黄磊与这 3名乘客互不认识,该车从旺苍县东河镇新汽车站出发,有 2位乘客目的地均为广元市利州区雪峰街道,另 1位乘客目的地为广元市利州区第一人民医院,车上 3位乘客到达目的地后,向当事人黄磊支付车费。当事人黄磊不能出示川 HXX黑色越野车的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黄磊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车主为黄发勇,是当事人黄磊的父亲,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黄磊驾驶川 HXX黑色越野车在途径旺苍县嘉川镇煤铁厂 542国道处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8-21
|
2025-11-20
|
2026-8-20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29
|
何涛
|
川 0821交罚〔2025〕389号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2025年 08月 20 日 12 时 36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康映东(23070217031)在普木路秀海路口处执法检查时,查获何涛驾驶其所属川 HXX三轴重型自卸货车运载碎石。通过调查,何涛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碎石车货总重为 29吨,三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25吨,共计重量超限 4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8-26
|
2025-11-25
|
2026-8-25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30
|
苟亮
|
川 0821交罚〔2025〕392号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2025年 08月 25日 11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 G542白水陈家岭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苟亮驾驶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精煤,从嘉川连心煤业运输至白水火车站。本机构执法人员将车辆川 H16681就近引导至洗煤厂称重过磅,过磅显示车货总重为 35.2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该车总计重量超限 4.2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8-26
|
2025-11-25
|
2026-8-25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31
|
岳国超
|
川 0821交罚〔2025〕393号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2025年 08月 24日 04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显明(23070217037)李铭宇(23070217051)在金溪超限站路段处进行执法检查时,检查到岳国超驾驶其所属川 HXX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干粉。通过调查,当事人岳国超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干粉车货总重为 55.6吨,六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49吨,共计重量超限 6.6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8-26
|
2025-11-25
|
2026-8-25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32
|
谭中平
|
川 0821交罚〔2025〕394号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2025年 08月 24日 05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显明(23070217037)李铭宇(23070217051)在金溪超限站路段处进行执法检查时,检查到谭中平驾驶其所属川 HXX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干粉。通过调查,当事人谭中平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干粉车货总重为 55.3吨,六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49吨,共计重量超限 6.3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8-26
|
2025-11-25
|
2026-8-25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33
|
何多银
|
川 0821交罚〔2025〕391号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2025 年 08 月 21 日 15 时 09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康映东(23070217031)在 G542线红家梁隧道加油站路口处执法检查时,查获何多银驾驶其所属陕 GXX二轴轻型自卸货车运载水泥。通过调查,何多银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水泥车货总重为 22.1吨,二轴轻型自卸货车准载标准为 18吨,共计重量超限 4.1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8-27
|
2025-11-26
|
2026-8-26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34
|
邓才云
|
川 0821交罚〔2025〕400号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2025 年 08 月 26 日 11 时 27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周峰(23070217054)在旺苍县国华镇小河村省道路检查时,查获邓才云驾驶川 R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所载货物为碎石,从旺苍县东河镇狮子村(船湾)运往旺苍县盐河镇自生村,本机构执法人员将车辆川 RXX就近引导至附近砂石厂称重过磅,过磅显示车货总重为 35.6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总计重量超限 4.6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8-27
|
2025-11-26
|
2026-8-26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35
|
尹坤
|
川 0821交罚〔2025〕398号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5 年 08 月 26 日 09 时 04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周峰(23070217054)在旺苍县东河镇福临村水泥厂外省道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尹坤驾驶川 X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所载货物为碎石,从旺苍县黄洋镇运往旺苍县高阳镇,尹坤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车尾货箱出厂高度为 1.5米,实际检测高度为 1.8米,擅自加高 0.3米。该改装行为由尹坤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8-27
|
2025-11-26
|
2026-8-26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36
|
安天强
|
川 0821交罚〔2025〕396号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2025年 08月 25日 08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显明(23070217037)李铭宇(23070217051)在坑坑店超限站路段处进行执法检查时,检查到安天强驾驶其所属川 R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运载青石。通过调查,当事人安天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青石车货总重为 41.25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 10.25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8-28
|
2025-11-27
|
2026-8-27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37
|
索国海
|
川 0821交罚〔2025〕402号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2025年 08月 27日 1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 G542尚武段开展流动治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索国海驾驶川 Z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精煤,从嘉川连心煤业运输至白水火车站,本机构执法人员将该车辆川 ZXX就近引导至连心煤业称重过磅,过磅显示车货总重为 35.6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该车总计重量超限 4.6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8-28
|
2025-11-27
|
2026-8-27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38
|
何洲夷
|
川 0821交罚〔2025〕390号
|
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
2025年 08月 21日 16时 4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普济镇大营坝处执法检查时发现:何洲夷驾驶其所属川 HXX三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水泥,从白水镇西南水泥厂运输到木门镇,当趟次收取费用。当事人在现场检查中不能提供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执法人员通过四川交通运输移动执法系统现场查询,其川 HXX三轴重型自卸货车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8-28
|
2025-11-27
|
2026-8-27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39
|
陈渊
|
川 0821交罚〔2025〕399号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5 年 08 月 26 日 09 时 16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周峰(23070217054)在旺苍县东河镇福临村水泥厂外省道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陈渊驾驶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所载货物为碎石,从旺苍县黄洋镇运往旺苍县高阳镇,陈渊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车尾货箱出厂高度为 1.5米,实际检测高度为 1.8米,擅自加高 0.3米。该改装行为由陈渊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8-28
|
2025-11-27
|
2026-8-27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40
|
赵正兵
|
川 0821交罚〔2025〕401号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2025年 08月 27日 9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显明(23070217037)李铭宇(23070217051)在三江镇桥头路段处进行执法检查时,检查到赵正兵驾驶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运载原煤。通过调查,当事人赵正兵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原煤车货总重为 35.98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 4.98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8-28
|
2025-11-27
|
2026-8-27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41
|
何华章
|
川 0821交罚〔2025〕395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5年 08月 26日 09时 5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老汽车站路段处对当事人何华章驾驶车辆川 HXX小型轿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何华章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何华章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白马寺社区龚家梁小区 1栋,目的地为旺苍米仓山大酒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已收取车费 4.63元,驾驶人何华章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何华章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老汽车站路段处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8-27
|
2025-11-26
|
2026-8-26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42
|
罗秀芳
|
川 0821交罚〔2025〕397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5年 08月 27日 08时 5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花生好车路段处对当事人罗秀芳驾驶车辆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罗秀芳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1名乘客,罗秀芳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金芒果纯 K,目的地为花生好车(兴旺东路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已收取车费 5.29元,驾驶人罗秀芳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罗秀芳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在旺苍县花生好车路段处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8-28
|
2025-11-27
|
2026-8-27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43
|
杨刚
|
川 0821交简罚〔2025〕4号
|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
2025年 08月 29日 10时 2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川 HXX租汽车驾驶员载客时未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本机构立刻开展调查。经查:2025年 08月 29日 00时 05分,驾驶员杨刚驾驶旺苍县安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属川 HXX小型轿车搭载 1名乘客从环城路魔方 KTV至紫金小区,该趟运输收取了车费 8.00元。该车为巡游出租汽车,本趟运输行驶途中,驾驶员未使用计程计价设备。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
|
0.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8-29
|
2025-11-28
|
2026-8-28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44
|
李建平
|
川 0821交罚〔2025〕404号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2025年 08月 27日 10时 1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孙正兴(23070217049)在 G542线白水镇卢家坝卢麻公路执法检查时,查获李建平驾驶川 R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从昌达石灰石矿厂运输碎石到卢家坝私人料场。通过调查,李建平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碎石车货总重为 37.69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 6.69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9-1
|
2025-11-30
|
2026-8-31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45
|
方远明
|
川 0821交罚〔2025〕403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5年 09月 01日 09时 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电影院(商业北街店)对当事人方远明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方远明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1名乘客,方远明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目的地为旺苍电影院(商业北街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已收取车费 4.50元,驾驶人方远明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方远明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方远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方远明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在旺苍电影院(商业北街店)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9-2
|
2025-12-1
|
2026-9-1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46
|
赵建光
|
川 0821交罚〔2025〕405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5年 09月 02日 09时 2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建设路对当事人赵建光驾驶车辆川 HXX小型轿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赵建光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赵建光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恋惠优品(领秀江南店),目的地为翰文书店(建设路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已收取车费4.50元,驾驶人赵建光不能出示川 HXX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赵建光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赵建光,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赵建光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妇建设路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9-3
|
2025-12-2
|
2026-9-2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